精通领域:
竞业禁止争议;工伤争议;经济补偿金争议;加班加点工资、拖欠工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侵犯商业秘密引起的劳动争议;劳动合同争议;劳动纠纷争议;公司人事管理等
工作经历:
2005年 安博律师事务所
教育背景: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北京大学法学
律师
注册会计师
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3种情形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23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1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2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律师提示:
用人单位在实践中需注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系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主动要求辞职,此种情况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崔清寒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就是“铁合同”?——劳动争议案例
案例:
今年7月,北京东城法院宣判京城首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雇案,驳回了员工当事人的全部请求。2005年,这位员工入职日立数据,第二年10月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职务是商务经理。公司称她的工作范围包括数据录入,但她在该项工作中经常出错,随后她还表示停止数据录入工作并多次拒绝参加职业培训提升计划。今年3月,因她拒绝录入工作已2个多月,公司不得不另行招人填补空缺。
新法亮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双方约定没有确定终止时间的合同,有人称之为“铁合同”,但只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规定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此案的关键并不是员工在数据录入工作中总是出错,而在于公司曾通知她参加改进业绩计划,如果业绩改进将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她予以拒绝。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解除。
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崔清寒
cuiqinghan@yahoo.com.cn 13810111761 010-67713912
满足什么条件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三:今年2月,西安音乐学院乐器厂农民工党义军和李浩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乐器厂单方解聘的行为违法,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此前接到辞退通知的李浩在乐器厂当了19年的油漆工,乐器厂却从来没和他签过劳动合同,没缴过社会保险。今年5月,劳动仲裁支持了两位员工的请求。
新法亮点:《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扩大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取消了《劳动法》中“同意续延”限制,改为只要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龄满十年,员工即可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增加了两种新的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同时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崔清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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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处理 凸显出新《劳动合同法》亮点
案例二:今年7月,四川省旺苍县某企业在劳动保障局的主持协调下,一次支付职工奉云双倍工资8300元。奉云自2007年12月起在企业看大门,企业始终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他在《劳动合同法》宣传活动中得知,用人单位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支付双倍的工资,随即向县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后企业除全额支付6个月工资4800元,再一次性支付其赔偿工资3500元。
新法亮点:为了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惩戒,加大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成本,《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需注意的是,此规定情形应当发生在今年2月1日以后并从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的第2个月开始计算,而且该条款是对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者也有义务与用人单位积极协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劳动者而不在单位,支付两倍工资的请求未必会得到支持。
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崔清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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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处理 凸显出新《劳动合同法》亮点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新型劳动争议案例不断出现,而一些争议案件的解决则因为新法新规定而有了变化。这里我们选择了8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中有的经调解或谈判而和解,有的通过裁审才使争议得以平息,但这些案例的解决无一例外地告诉我们,新法对规范劳动关系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已经显现。
案例一:今年2月,“卡夫”完成对达能饼干业务的收购后,决定将其在中国的总部由北京搬迁至上海,这涉及250多名员工的切身利益。“卡夫”职工火速成立工会,要求与公司进行集体协商。北京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也指出“卡夫”的行为“程序违法”。后在社会舆论的关注下,双方终于就总部搬迁的员工安置之事达成了和解,签订了专项集体合同。员工获得了高于法定标准的补偿金,公司也挽回了社会影响,保证了搬迁的顺利进行。
新法亮点:《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由于卡夫公司当初没有进行平等协商,即使按照法定标准支付了经济补偿,仍被有关部门指责“程序违法”。俗话说:“一根筷子易折,一把筷子难断。”新法的这条规定大大拓宽了职工集体维权的法律渠道。
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崔清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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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但是,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变化,或者职工劳动、生活情况的变化,也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的条款所作的修改和增减。劳动合同的变更,包括协议变更和法定变更两种情况,协议变更是指双方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达成协议;法定变更是在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当事人一方可依法提出变更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也需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无论是协议变更,还是法定变更,只限于对劳动合同的某些内容的变更,不能对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进行变更。
允许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是:
<1>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致使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法全面履行,需要作出修改
<2>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原来的组织仍然存在,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仍然有效,只是由于生产方向的变化,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与发展变化的情况不相适应,需要作出相应的修改;
<3>上级主管机关决定改变企业的生产任务,致使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产量、质量、生产条件等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需要作出相应的修改,否则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4>企业严重亏损或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规定;
<5>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作出变更,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变更的劳动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崔清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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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加班后公司已经安排职工补休,是否还要支付加班工资?
北京某公司的一名职工辞职后,以公司未支付其加班工资为由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公司觉得冤枉:已经安排了该职工休息怎么还要支付其部分加班费?
其实,以补休代替加班费的做法在企业中很普遍,但这种做法有无法律依据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企业可以首先安排员工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200%的加班费。但法定节假日加班和平时加班(休息日以外)不能安排补休,单位必须按照员工以小时工资为基数按照员工实际加班时间分别按300%、15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崔清寒
cuiqinghan@yahoo.com.cn 13810111761 010-67713912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区别
1双方当事人不同。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方是企业,一方是以工会为代表的职工。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方是企业,另一方是职工个人。
2合同内容不同。集体合同内容复杂,从全体职工利益出发,以整体职工利益为标准,涉及改进劳动组织。改善劳动条件和提高职工福利待遇。劳动合同则以个人为标准,其内容比较单一,仅涉及职工个人利益。
3作用不同。集体合同的作用是调整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作用是建立个人劳动关系。
4产生不同。集体合同产生于劳动关系运行中,而不是产生于劳动关系建立之前。劳动合同是为了建立劳动关系的,因此在劳动者就业时就产生了。
5合同的生产方式不同。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企业经过充分协商,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才能形成。劳动合同由职工个人同企业协商一致后就形成了。
6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集体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还不具有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的产生要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才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
7效力不同集体合同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即对企业和全体职工都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只对劳动者个人和企业具有约束力。
8期限不同。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
与劳动合同相比,集体合同的内容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
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崔清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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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区别
1双方当事人不同。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方是企业,一方是以工会为代表的职工。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方是企业,另一方是职工个人。
2合同内容不同。集体合同内容复杂,从全体职工利益出发,以整体职工利益为标准,涉及改进劳动组织。改善劳动条件和提高职工福利待遇。劳动合同则以个人为标准,其内容比较单一,仅涉及职工个人利益。
3作用不同。集体合同的作用是调整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作用是建立个人劳动关系。
4产生不同。集体合同产生于劳动关系运行中,而不是产生于劳动关系建立之前。劳动合同是为了建立劳动关系的,因此在劳动者就业时就产生了。
5合同的生产方式不同。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企业经过充分协商,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才能形成。劳动合同由职工个人同企业协商一致后就形成了。
6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集体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还不具有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的产生要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才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
7效力不同集体合同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即对企业和全体职工都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只对劳动者个人和企业具有约束力。
8期限不同。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
与劳动合同相比,集体合同的内容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
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崔清寒
cuiqinghan@yahoo.com.cn 13810111761 010-67713912
员工擅自离职,用人单位扣押档案,违法
2007年2月,某公司员工宋先生因与领导关系未处理好,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未同意,宋先生继续在单位工作了两个月。5月初发工资的时候,单位领导为了给宋先生一点“警告”,扣发了宋先生两个月的工资。宋先生很生气,离开了公司。公司多次找宋先生协商,宋先生拒绝回公司上班。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2007年2月,宋先生虽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仍然在公司付出正常劳动,公司应及时发放当时的劳动报酬,但公司至今未发放,故宋先生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宋先生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离开公司和放弃履行义务,宋先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在,宋先生提出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单位没有支付劳动报酬,单位违约在先,因此裁决同意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考虑到宋先生已经事先提出要求解除合同,所以对要求单位支付补偿的请求不予支持。公司在接到宋先生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应在双方工作交接完毕后,及时为宋先生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及档案转移手续,故宋先生要求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最终,双方不同意调解,仲裁委裁决:1、公司支付宋先生两个月的工资265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662.5元;2、宋先生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仲裁委不予支持;3、公司为宋先生办理劳动合同解除及档案转移手续。
律师观点:本案中,对于宋先生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可以接受,双方协商解除。公司也可以不同意解除,宋先生在公司不同意解除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公司不能扣发宋先生的工资,更不能在解除合同后,拒绝办理有关手续,扣留宋先生的档案。
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崔清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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